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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可否参照《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依据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如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应予撤销事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可见,出于对争议解决的效率性要求,法院可视情给予仲裁机构自我纠错的机会。与此相对应,如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申请,人民法院能否参照适用前述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两类案件在程序启动、审查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宜再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主要考虑的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查案件,产生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请求,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应予撤销的事由,但同时认为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消除法定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可以选择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这一方式进行救济。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案件,并非独立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而是依附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只是被执行人针对该执行申请提出的“不予执行抗辩”,被执行人无权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适用重新仲裁程序,不仅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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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时间如何认定?
解答: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八条的规定,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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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未注明“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夫妻一方离婚后对离婚协议未明确列举的财产,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再行起诉请求分割的,通常情形下,法院会如何处理?
解答: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以“一并分割”为原则更符合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精神。实际生活中,夫妻无论是登记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还是诉讼离婚中就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欠缺兜底条款的约定,也极少完全列明所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再行主张分割离婚协议未明确列明的财产,法院通常会从严把握:首先,审查该方离婚时是否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争议财产存在;其次,若该方不知晓争议财产,并不宜当然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即便欠缺兜底条款也须考虑双方离婚时是否已具有概括性分割的意思,从而将部分财产包含在离婚协议的概括性用语或关联性财产权益当中予以了处理;最后,若该方知晓或应当知晓争议财产,则须进一步同时审查是否存在阻碍一并分割的客观因素以及争议财产是否实质影响离婚协议的订立等,以综合判断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就争议财产是否确有另行分割的必要进而默认许可另行分割,对双方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且不存在阻碍分割之客观因素的财产,通常以推定双方无另行分割之意思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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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即由关联公司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通常如何把握判断标准?
解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关联公司确实可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定责任主体。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判断的核心,是这些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构成了法人人格的混同。个案中,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关联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业务平移等具体情形,需综合考量持续时间、出现频率、财务记载情况等诸多因素,判断属于关联公司间正常业务往来,还是足以认定关联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沦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并据此判断是否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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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但理由与法定情形不符的,用人单位可否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根据合同法一般原则,解除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一旦到达合同相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劳动者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法定情形不符,但其仍享有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程序或事由上与法定要求不符,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已经被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况下,不得且无需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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